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2015年12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2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0月份结识被害人马某某,后张某某谎称其能帮助马某某办理额度为75万元的车辆抵押贷款,2018年10月至11月底期间,张某某以给被害人马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的建设银行办理大额贷款为幌子,先后假借银行贷款预付月供、车辆安装GPS定位器、生活费等项,向马某某骗取人民币共257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辛某某谎称认识靖远县合管办主任张某某,称能通过关系为辛某某的女友陈奶奶调动工作,后张某某用自己另外一个微信账号假扮张某某,先后以活动费、调档费为由骗取辛某某16500元,后将诈骗所得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虎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9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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