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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某某某某**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52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通达装饰店期间,因垫资导致资金短缺,向杨某某、张某、梁某等人借款,后为了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到处借款。2013年9月份,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白某某后,为了偿还杨某某、张某、梁某等人的高额利息及本金,以自己经营的通达装饰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白某某信任,诱骗白某某作担保,将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后因无力偿还债务于2014年7月份潜逃至宁夏银川,以更换联系方式故意躲避债务,后担保人白某某偿还了所有债务。

1、2014年2月27日张某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共偿还利息3000元,本金未偿还,后由担保人白某某向李某还款5万元。

2、2014年3月13日张某某向白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与本金均未偿还,后由担保人白某甲向白某乙还款5万元。

3、2014年4月17日张某某向师某某借款3万元,共偿还利息900元,本金未偿还,后由担保人白某甲向师某某还款3万元。

4、2014年5月2日张某某向邢某借款2.5万元,利息与本金均未偿还,后由担保人白某甲向邢某还款2.5万元。

5、2014年6月6日张某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共偿还利息1000元,本金未偿还,后由担保人白某甲向杨某还款5万元。

6、2014年上半年张某某向杨某某借款10万元,由担保人白某甲、杨某、刘某三人担保,张某某偿还利息3000元,本金未偿还,后担保人白某甲、杨某分别向杨某某偿还33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上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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