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号。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拘留,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15日临时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看守所,同年8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拘留,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覃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58同程网”及QQ软件等网络平台,冒充“甘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老板胡某某,以需要向客户打款为由,先后骗得该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66.6万元。作案后,覃某某等人雇用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多家银行ATM机上先后取走赃款合计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1万余元后,将剩余赃款交给覃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7年1月19日
附:
1、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三张;
2、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