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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办事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百姓网二手汽车平台发布虚假的二手车销售信息,继而取得被害人林某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虚构预交订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将被害人林某某拉入黑名单,并将手机关机。   

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百姓网二手汽车平台发布虚假的二手车销售信息,继而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被告人张某某虚构预交订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入黑名单,并将手机关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聪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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