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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5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桃江县**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承包了益阳市赫山区农电整改工程,以需要招揽施工队的名义,邀集被害人曹某甲、王某某、阙某某、曹某乙四人成立施工队,并以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四名被害人每人各2万元共计8万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被害人曹某甲等人支付的8万元款项后,将所骗取的8万元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在被害人曹某甲等人多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询问工程问题时,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隐瞒其没有承包益阳市赫山区农电整改工程的事实,之后又变更电话号码与被害人曹某甲等人断开联系,致使被害人曹某甲等人无法联系上被告人张某某。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了被害人曹某甲、王某某、阙某某、曹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甲、阙某某、曹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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