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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湖北省安陆市**园**单元**室。因交通肇事行为,于2017年6月27日被湖北省安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群、QQ群发布广告,以帮忙“代办考、升驾照”、“代办违章消分”、“代办电工证”等方式为由,先后骗取林某甲、徐某某、林某乙、周某某4人对其进行转款,共计人民币136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以“何以清欢渡”的微信名加林某甲好友,以可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林某甲对其进行转款,之后林某甲分5次通过微信转帐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800元。张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日常挥霍。

2、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以“何以清欢渡”的微信名加林某乙为好友,以可以代办驾照为由骗取林某乙对其进行转款,之后林某乙分8次通过微信转帐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200元。张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日常挥霍。

3、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以“何以清欢渡”的微信名加徐某某为好友,以可以代办违章处理、驾照升级为由骗取徐某某对其进行转款,之后徐某某分4次通过微信转帐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000元。张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日常挥霍。

4、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以“何以清欢渡”的微信名加周某某为好友,以可以代办电工证为由骗取周某某对其进行转款,之后周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帐给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00元。张某某收到钱后用于个人日常挥霍。

2019年4月29日、30日、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财付通交易流水、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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