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高中肄业,黄石**经纪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乡**村**组,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2日至5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害人钟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黄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房产公司)购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里**号楼**单元**室。次日,钟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5万元及定金1万元。后张某某以中介公司负责监管购房款为由,让钟某某向张交付购房款。钟于同月30日分别在鄂州市房管局、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柜台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张某某支付购房款共计48万元。张收款后未按约定为钟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收取的上述52.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同年10月13日,钟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张索要房款,张仅退还定金1万元。
同年10月8日,左某某通过****房产公司购买被害人桂某某黄石市黄石港区**号**的一套住房,并支付定金3万元。同月10日,左某某支付被告人张某某中介费和房屋过户费共计2.6万元,并将购房款16万元转至桂某某提供的账号为62307600000********的湖北银行账户中。后张某某以中介公司负责监管购房款为由从桂手中骗得该银行卡,并将16万元全部取出,其中14.8万元用于购买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刷卡凭证、营业执照、彩票复印件、鄂州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及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吕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刘某乙、汪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左某某、潘某某、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桂某某的陈述;4.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晓鹏
检察官助理:叶秀典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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