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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公诉刑诉〔2018〕163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得意生活”论坛上发帖,谎称其可以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帮他人优先购买房屋,骗取多名被害人转账共计98.3万元,退回被害人共计21.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发帖,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宋某某优先购买“恒大御景花园”的房源,在本市洪山区**栋**单元**的居所,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常青恒大御景购房意向合同》,骗取被害人向其交付诚意金7万元,同年6月8日、14日在本市江汉区振兴路居然之家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骗取被害人转账诚意金8万元、6.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宋某某退回诚意金6.5万元;

2.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宋某某优先购买“恒大御景花园”的房源,骗取被害人顾某某购房诚意金1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回被害人顾某某1.5万元;

3.2018年6月18、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李某某优先购买“恒大御景花园”的房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房诚意金31.8万元;

4.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别某某拿到“保利新武昌”的购房指标,骗取被害人别某某购房诚意金1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回被害人别某某4万元;

5.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张某某拿到“四新之光”的购房指标,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购房诚意金14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退回被害人张某某9.2万元。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顾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因上述诚意金到公安机关,在民警的追问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银行流水、购房意向合同、收条、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顾某某、李某某、别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论坛帖子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辨认笔录等;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忠

2018年12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本案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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