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口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借得其朋友曹某某的医保卡后,分别在武汉市汉阳区心连心大药房十里铺店、武汉市青山区马应龙大药房泰宁店谎称代曹某某购买替格瑞洛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5种药物共计471盒,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11190.5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药品转卖,赃款已挥霍。

2020 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主动退还全部诈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医保费用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报案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报案材料,到案、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1119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全部诈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国晓

检察官助理:章  静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18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