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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8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3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系前同事关系。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花园**栋**室,夸大其经济实力和还款能力,先后以需用钱买手机、旅游等为由,虚构其缺钱办房产证的事实,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照片,以借款形式共计从被害人董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2273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购买高档手机及旅游等。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信用卡对账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身份证件照片、借条、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微信钱包交易流水;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2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捌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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