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可以介绍**集团在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工地部分工程、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孝感市**大桥附近有还建房工程及**城铁站附近有商品房工程、其岳父何**是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勤部副部长,和这两处工程的项目部经理是同学,其可以将这两处工程的围墙、部分主体结构及装修工程介绍给夏某甲做等虚假事实,以介绍工程给夏某甲做需介绍工程好处费及贷款不要利息、进料价格便宜、预付款拨付等均需好处费为由,多次骗取夏某甲以现金及银行转账、微信转帐、让其儿子夏某乙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等方式向其支付好处费合计人民币107万元。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其岳父是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后勤部副部长、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孝感市**城铁附近及**附近有两处工程,其可以将该两处工程的土方及打桩工程介绍给雷某某做等虚假事实,以介绍工程给雷某某做需好处费为由,分9次骗取雷某某向其尾号为1803和7082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帐合计人民币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协议及工程保证金收条、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截图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农行账户交易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夏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甲、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必谦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