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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大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先后为徐某某、冯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韩某某、颜某某(均已不起诉)等80余人骗领视力、听力二级残疾人证,后以残疾人证骗取国家残疾补助资金共计16万余元。张某甲按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标准向部分办证人员收取办证费用,从中非法获利。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医院公章处“大某某人民医院医教科”印文与“大某某人民医院医教科”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大悟农村商业银行残疾补贴资金发放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国家残疾人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电话:13972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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