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街**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深圳市幸福里光明家政培训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虚构该公司中标龙岗人民医院外包项目的事实,诱骗莫某甲加入其公司参与该项目投资。后张某某多次以中标项目需要交项目押金、疏通关系费等为由共骗取莫某甲345619元人民币。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合同、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莫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