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6日、5月30日、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王某甲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只要按时归还利息就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为由,在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70000元的情况下,诱使王某甲先后签署虚高借条3张,借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0000元、40000元、140000元,并按月息15%的利率扣除第一个月利息4500元、3000元、10500元,实际虚高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4500元、23000元、80500元,计人民币128000元。2017年10月13日,因王某甲未按时归还,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借条上借款金额人民币60000元、40000元、140000元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甲偿还。2018年1月10日,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甲归还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该判决尚未执行。
2、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用王某乙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只要按时归还利息就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为由,在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情况下,诱使王某乙签署虚高借条1份,借条金额人民币40000元,并按月息18%的利率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600元,实际虚高金额人民币23600元。2017年5月10日,因王某乙未按时归还,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借条上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0元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乙偿还。同年10月12日,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乙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该判决尚未执行。
3、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用蔡某某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只要按时归还利息就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为由,在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情况下,诱使蔡某某签署虚高借条1份,借条金额人民币40000元,并按月息18%的利率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600元,实际虚高金额人民币23600元。2017年11月8日,因蔡某某未按时归还,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借条上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0元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蔡某某偿还。2018年4月27日,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蔡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该判决已部分执行。
4、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用贺某某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只要按时归还利息就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为由,在借款金额人民币60000元的情况下,诱使贺某某、马某甲共同签署虚高借条1份,借条金额人民币120000元,虚高金额人民币60000元。2018年3月16日,因贺某某未按时归还,被告人张某某以方卫娟之名,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借条上借款金额人民币120000元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贺某某、马某甲共同偿还。同年8月16日,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贺某某、马某甲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该判决尚未执行。
5、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用顾某甲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只要按时归还利息就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为由,在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情况下,诱使顾某甲签署虚高借条1份,借条金额人民币40000元,并按月息15%的利率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000元,实际虚高金额人民币23000元。2017年3月28日,因顾某甲未按时归还,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借条上借款金额人民币40000元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顾某甲、李某某共同偿还。同年5月5日,顾某乙与张某某达成协议,支付了人民币40000元后,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蔡某某、贺某某、马某甲、顾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及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录音刻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高借款数额等方式诱使借款人签署借条,骗取借款人的财物,计人民币258200元(其中既遂46600元、未遂211600元),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朝章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盐县**街道**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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