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5********,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东方市人,打工,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岭林场。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2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黄译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件号:14690201711140532.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为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 黄某某问被告人张某某能否把警察抓去的江某某保释出来,张某某表示可以,黄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1月12日, 黄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花园门口处,先后两次通过手机银行给张某某转去人民币100000元;同年1月28日, 黄某某又通过手机银行给张某某转去人民币50000元,直至2019年9月, 黄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追问江某某保释的事无果。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向黄海退赔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报案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收据、谅解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保释他人为名,先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德
书记员:杜海美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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