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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3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无业,住江西省星子县**镇**村**湾**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诸暨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网店店主周某甲、顾某某、徐某某等人刷单为由,分别骗取周某甲60144元、顾某某19841元、徐某某20000元,合计人民币99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借据,服务合同,谅解书,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周某甲、顾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周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彭校

  2020年12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1份;

4.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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