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区**社区居委会**组。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罚款伍佰元,2019年7月24日因吸毒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2日因吸毒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受聘加入湖南庭杰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杰公司)担任业务员,与庭杰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已起诉)约定30%的分成比例,使用虚假注册的庭杰公司的营业执照、伪造的证书、庭杰公司提供的古玩藏品持有人信息、话术资料等,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古玩藏品持有人闻某某、于某某、张某乙、李某乙,虚构庭杰公司能够帮被害人推广出售古玩藏品,分别骗取被害人闻某某、于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向庭杰公司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人民币500元、1680元、1000元、2280元,共计546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南娄底市**区**公司5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收支表;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闻某某、李某乙、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周瑶、伍少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通讯、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毓建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在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电子案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