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冒充“张某乙”的身份和被害人彭某某进行网上聊天,在博得被害人的爱慕后,虚构买东西、要礼物等事实,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微信转账13742元和一条价值2190元的黄金项链。现被张某甲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甲处提取的微信转账凭证、病历材料(怀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刚伟

检察官助理:李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