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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百度贴吧上虚构身份“王婷婷”,以交友恋爱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加微信。后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微信聊天利用被害人想与虚拟身份加深关系见面恋爱的心理,向被害人索要见面车费,待对方聊天深入后又编造在火车上把他人手机撞坏、生病住院、拖欠医药费被带进派出所等理由先后骗取蔡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35 90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2 489元。

2020年4月6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又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3 420元。其中杨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实施诈骗时通过向被害人发语音的方式协助诈骗。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区**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俊

检察官助理:余良任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岱山县看守所。

      2.光盘肆张。

      3.随案移送其他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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