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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3********,汉族,初中毕业,住汤阴县**镇**村**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结识的余某某介绍给汤阴县伏道镇西水磨湾村马某某认识并结婚,张某某以女方余某某的家人索要彩礼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50000元,归个人所得,用于偿还债务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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