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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202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XX村,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1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许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祁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2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封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1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张XX自称精灵家园团队成员,以销售圣蜜莱雅牌化妆品的名义,在微信群中发布招代理信息,骗取被害人祁XX人民币38560元,后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将被害人从微信中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截图、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许昌市立医院住院病历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祁XX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X在有期徒刑二年半以上三年半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XX现取保候审于XX县XX乡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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