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4********,汉族,初中,夏某某**商贸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庄**号,电话1567282****。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9年1月份至10月份期间,私自虚构夏某某**商贸公司搞“订货会”有优惠的事实,以向夏某某城区“**超市”、“**超市”等二十余家超市及“**饺子馆”、“**炒鸡”等四家饭店收取货物定金后部分送货或不予送货的方式,骗取上述超市、饭店共计3072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主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家超市、饭店货物定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宏
刘庆邦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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