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89********,回族,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宅**号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称可为他人办理公(廉)租房,但需收取费用。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收取马某某、白某某等四五十人办理公(廉)租房的材料及办房的费用,但至今未有一人办理下来。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为他人办理公(廉)租房的能力。张某某的行为导致多人受骗,经审计,张某某以办房为名收取他人钱款共计193.77674万元,立案前退还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2.辨认笔录;3.证人王某某、户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白某某、马某甲、韩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李某甲、于某某、蒲某某、刘某某、丁某某、董某某、王某甲、李某乙、付某某、李某丙、王某乙等三十八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专项审计报告;7.通话录音;8.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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