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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易县易州镇人民调解员,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易县易州镇人民调解员期间,利用便利条件伪造人民调解案件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诈骗易县司法局“以案定补”补助金23600元;伪造法律援助案件诈骗易县司法局法律援助补助900元。经中共易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将诈骗的赃款24500元退回易县司法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取易县司法局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维福

检察官助理:王剑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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