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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7********,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张某某以在三河市投资农村盖彩钢房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6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王某某对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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