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张某某以在三河市投资农村盖彩钢房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60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案发后张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进行了赔偿,王某某对张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慕小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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