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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沛县**镇**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9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沈某某(已判刑)、高某甲(已判刑)、闫某某(已判刑)、李某某(不起诉)、高某乙、窦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做生意为名欺骗他人,在约集吃饭期间让他人喝下掺有毒品成分的饮料,诱骗他人进行赌博,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起,合计诈骗人民币102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 年9 月20 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沈某某、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窦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做生意的名义将陈某某和魏某某骗至沛县,在约集吃饭期间,让陈某某、魏某某喝下放有不明成份的饮料,诱骗陈某某进行赌博,骗取人民币44200 元。陈某某、魏某某经尿检结果呈阳性(尿液中含有毒品代谢物)。 

     2、2016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沈某某、高某甲、闫某某、刘某某、高某乙等人以做生意的名义将乔某某骗到沛县,在约集吃饭期间,让乔某某喝下放有不明成份的饮料,诱骗乔某某进行赌博,骗取人民币58000元。乔某某经尿检结果呈阳性(尿液中含有毒品代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4证人魏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乔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沈某某、高某甲、闫某某、窦某某、刘某某、高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尿检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心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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