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361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镇*安置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底,被告人张某某结识受害人曾某某,得知曾某某的儿子曾某煌在南昌洪城监狱内服刑,谎称自己认识南昌洪城监狱的领导,可以将受害人的儿子曾某煌提前释放出来,在骗取受害人曾某某信任后,以走关系要钱为由,先后三次骗取受害人曾某某人民币40900元。骗得该款后,用于个人挥霍与消费。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受害人叶某某,在张某某的哄骗之下,两人见面当日便发生性关系并确立了所渭的恋爱关系。此后的交往过程中,张某某故意向受害人隐瞒其与现任妻子同居并生养小孩的事实(2017年11月9日,张某某与现任妻子登记结婚),为了取得叶某某的信任,谎称以后要与叶某某结婚并建立家庭,两人在日常生活中以“老公”、“老婆”和“亲爱的”等相称呼。在取得叶某某的充分信任后,为了达到骗取叶某某钱财的目的,张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虚构编造在南昌找领导解决工作编制、入职考试、体检、培训等事情,同时承诺自己以后可以把叶某某调入南昌工商局上班等借口,先后多次骗取叶某某人民币共计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还以经济紧张、办事为由向叶某某索要钱财,叶某某每次几十至几百不等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共计25513.98元;同时,张某某在日常交往中,还要求叶某某为其支付汽车维修费、偿还汽车贷款及个人银行贷款、个人网上信用贷款等,共计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办事为由,向受害人叶某某索取各种香烟二十余条,价值5千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骗得受害人叶某某钱物共计10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的挥霍及偿还各方面欠款。案发前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受害人叶某某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书证;2.曾某煌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曾某某两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40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静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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