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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货源。同年2月12日,被害人黄某某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发布的信息,后与张某某联系购买口罩并多次转账货款给被告人张某某。至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货款共72000元。同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部分赃款4800元。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黄某某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等;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照片材料;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四张、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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