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200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11日,因抢夺他人财物被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陆百元;2018年8月16日,因盗窃被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4日,因盗窃、诈骗被甘肃省武山县公安局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7月3日,因诈骗被武山县公安局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农历10月份(具体时间不清楚)一天下午3点,被告人张某某以要一吨煤,给他爷爷奶奶冬天取暖,骗取被害人邓某甲信任后,在拉煤回家途中以买炉子没带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甲860元人民币。
2.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看到有人在网上发布寻找顺风车广告后,通过自己的微信名为“不离不弃”的微信添加被害人秦某某微信(名为“真心珍惜”),后借口自己可以载秦某某去兰州以及更换汽车轮胎等事由,先后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秦某某560元。
3.2019年2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搭乘出租车司机邓某乙的车和朋友从武山县前往定西市漳县新寺镇,途经鸳鸯镇因下大雪行车不安全,随后折返回家。在出租车司机索要车费时,张某某说没钱,第二天支付车费,在被害人不同意后张某某持砖头威胁被害人,诈骗被害人邓某乙车费250元。
4.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连续三天搭乘出租车司机张某甲的车,以有出租车司机微信号,微信支付出租车费为借口,骗得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张某甲车费70元。
5.2019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山二中门口的**小卖部(包子店)购物时,看到被害人杨某甲放在该店内冰箱上放着的一部正在充电的黑色华为手机,见无人看管,遂实施盗窃将手机盗走。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被害人杨某甲,在被害人杨某甲的微信上,借口机主殴打他人需要赔偿进行诈骗,骗得机主杨某甲微信好友的500元。
6.2019年6月20日02时42分,被告人张某某搭乘被害人付某某的出租车去陇西县城,骗得被害人付某某的信任后,以急用钱为由,通过被害人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诈骗700元人民币及150元出租车费用。总计850元人民币。
7.2019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门镇建国超市旁“**电动车”店内,以要一台电动车为由,骗得店主邵某某的信任,随后以要进烧烤货物钱不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600元。
8.2019年6月24日02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驾车到洛门镇“**烤肉店”消费,当时烤肉店正在关门,张某某得知烤肉店老板程某某要前往“卡宴KTV”后将程某某拉到他的车上,当车行至洛门宾馆门口时,被告人张某某借口现金换红包,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程某某现金500元,后以去银行取现金为借口离开现场,并将程某某的微信拉黑。
9.2019年6月25日13时许,在洛门镇成衣市场大门口张某乙经营的冷面摊前,被告人张某某借口现金换红包,通过微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以急用钱为借口,通过微信再次诈骗张某乙人民币500元。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又以借钱进货为由,在兰州市东部市场附近“**麻辣烫”店门前,通过微信再次诈骗张某乙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三次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500元。
10.2019年6月25日12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门镇富源路“**农机专卖店”内,以要给啤酒广场的烤炉上接电线和鼓风机为由,骗得店主肖某某的信任,后以要给别人支付啤酒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00元。
11.2019年6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门镇沙石坡“**烤吧”,借口认识店主赵某某,骗取店员的信任,后从店员跟前骗走“**烤吧”店内现金800元及价值116元的菜品。合计916元。
12.2019年6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门镇世纪家居建材城B馆“**百货”店内借口认识杨某乙军父亲,骗取杨某乙信任,以现金换红包的方式骗得杨某乙现金1000元;后又以开啤酒广场需要杯子等物品为由,骗得杨某乙店内玻璃杯,不锈钢盆等价值179.2元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诈骗被害人杨某乙财物价值1179.2元。
13.2019年6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借来的甘EN8675机动车到武山县城关镇渭北综合市场杜某某经营的副食经销店,以他人车辆抵押借钱名义诈骗店主令某某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9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微信红包换取现金或现金换取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他人信任,非法获取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正仲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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