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镇**村**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郝某某报名**学校考研培训班为由取得其信任,并虚构帮郝某某先行垫付学费的事实,骗取郝某某人民币13800元,后在郝某某多次催讨下退还人民币19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2.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曾某某找店铺为由对其实施诈骗,曾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等;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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