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住新疆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新群,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9日至同年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9日、2020年5月10日至同年5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新疆北屯市石头街的店内,告知赵某某其从事网络玉石销售工作。2018年7月,因张某某做生意资金不能周转,产生骗取赵某某钱财的想法。随后,张某某就找到赵某某商议合伙做玉石生意,赵某某同意。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张某某以买金子、手续费、材料费等名义,骗取赵某某66773元。案发前,张某某退还被害人23000元。
2.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袁某某通过朋友结识。2019年3月,张某某在网上看到阿勒泰市南区围栏工程招标公示,随后联系袁某某,谎称其所在公司准备在阿勒泰市做围栏工程,让袁某某和其合作。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张某某以阿勒泰市南区围栏工程、布尔津县冲乎尔镇路灯工程招标款、材料款、送礼等名义,骗取袁某某173000元。案发前,张某某退还被害人6000元。案发后,张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210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布尔津县冲乎尔镇路灯询价采购公告、采购公告(二次)、货物类询价采购评议表、中标公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借条、抵押还款协议,不起诉决定书等;
2.被害人袁某某、赵某某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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