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 日至2020年3月7日间,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水泥厂等地,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石子、再生料出售,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9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莉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