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2月15日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8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刘某某介绍,在张家港市**镇**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内,帮助被害人顾某甲归还欠款人民币7.5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又以帮助顾某甲还款为名,实际借款给顾某甲人民币2万元,制造30万元的银行资金流水,并让顾某甲写下30万元的借条,且让顾某甲将其父亲顾某乙名下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雪铁龙轿车予以抵押。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多次向顾某甲父母主张30万元的债权。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明知顾某甲借款实际金额为9.5万元,且顾某甲父母已支付6.5万元的情况下,继续向顾某甲父母主张剩余债务,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顾某甲抵押给其的顾某乙名下的轿车予以变卖。
2.2016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陈某某欠其钱为由,在将陈某某父亲位于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房屋委托他人出售过程中,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为82万元的情况下,向陈某某谎称出售价格为79万元,在购买人具体支付钱款过程中,通过分开支付的方式,骗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收条、判决书、报警记录等;
2.被害人顾某甲、陈某某、顾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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