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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2406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镇,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寓**室,无业。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刁某某,李某某、孟某某、陈某某 (刁某某,李某某、孟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在逃),在延吉市**街**酒店以送手拉车的名义让老人们去听讲座,在讲座上冒充身份,夸大保健品的功效,虚构收钱后返还钱款,以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保健品的手段,分别骗取了苏某某人民币18300元、池某某人民币15000元,权某某人民币5000元、许某某人民币9000元、朴某某人民币40000元、慎某某人民币40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月28日,张某某返还苏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13日,张某某在延吉市**网咖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破经过、身份证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池某某、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雄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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