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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9********,壮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园**栋**单元**室,住**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至次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用现金换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向被害人某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骗取共计人民币17010元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1月16日至1月19日,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分别对被害人颜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唐某某、龚某某、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进行诈骗,并将骗取的人民币18070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张某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嘉乐城一楼被害人某某某的**奶茶店喝奶茶,期间,张某某以现金换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某某某向其转账七笔共计8010元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赌输,之后张某某借故离开。

2.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张某某去到防城区天和百货商场一楼的**云吞店,通过现金换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店主被害人吴某某骗取转账三次共计3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当日19时许,张某某以去找其母亲帮还钱为由离开。

3.2019年11月26日0时许,张某某去到防城区教育路“**便利店”内,以现金换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便利店老板被害人周某某共计6000元用于网络赌博。3时许,周某某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将周某某抓获。

4.2020年1月16日20时许,张某某在防城区群乐街百家惠超市旁的“***”店骗取店员被害人颜某某转账三笔共计3300元,张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1月19日,经颜某某多次催款后张某某返还500元给颜某某。

5.2020年1月17日11时许,张某某在防城区振兴西路“***”奶茶店骗取店员被害人何某某2000元并用于网络赌博。

6.2020年1月18日20时许,张某某在防城区嘉乐城三楼“***”店骗取店员被害人陈某某884元,张某某将该884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7.2020年1月19日6时许,张某某在防城区人民路“**网咖”店骗取店员唐某某转账两笔共计1800元,张某某将该18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随后张某某以回家拿钱来还为借口离开。

8.2020年1月19日9时许,张某某在防城区团结大道 “***”蛋糕店骗取店员被害人龚某某转账七笔总计6186元。张某某将所骗得的6186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9.2020年1月19日16时许,张某某去到防城区天和百货三楼“***”奶茶店以现金兑换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店主被害人黄某某3900元用于网络赌博。当日17时55分,黄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去到该奶茶店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等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某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颜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唐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手机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文移送。

3.涉案物品随文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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