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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添加了一个QQ网名叫“龙腾四海”的上家(未到案),对方通过QQ安排其到偏僻的地方搭设 “卡酷”,并且付给其酬劳。张某某同意后,“龙腾四海”就约张某某到福建省龙岩市与其见面,并将一部红米牌手机、“卡酷”、路由器、交换机、移动电源等设备提供给张某某,之后,又通过快递公司将诈骗用的手机电话卡等物品邮寄给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转寄张某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张某某还专门在网上购买了一张新的电话卡(电话号码为1711706****)用作接收快递专门用的电话。一切准备就绪后,张某某按照“龙腾四海”的要求, 于2020年4月23日当天开始就带着“卡酷”、路由器、交换机、移动电源等设备到江西省德兴市龙头山乡龙头山村偏僻处架设,然后通过QQ与“龙腾四海”实时联系,按照“龙腾四海”的指示将电话卡插到“卡酷”上使用,并报给“龙腾四海”。当天张某某共连接了8个“卡酷”设备、十六张电话卡(其中有1500704****号码)。第二天,张某某又按照“龙腾四海”的指示共连接5个“卡酷”设备,十张电话卡。通过这两天的设备架设,张某某发现设务信号不好,且插在“卡酷”设备上的手机卡被别人举报涉嫌诈骗被执行停机,就提出不做了,于2020年4月25日将设备退还给陈某某。张某某在架设卡酷设备中从中获利4140元。经查,2020年4月23日张某某架设“卡酷”设备上一个号码为1500704****的电话与广西大新县**乡隆某某联系,虚构在淘宝网上购物被人投诉给予给予理赔事实,当天骗取隆某某6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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