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5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害人郑某某欲将小孩转学至深圳市福田区**小学,遂以此事咨询老乡林某某。林某某因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并知道张某某当时在**小学任职保安队长,遂找到张某某帮忙。被告人张某某称可以帮忙办理,但需要应酬费13000元。同年4月27日,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3000元给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后并未办理转学事宜,诈骗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开销。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从**小学离职,2018年9月后不再接听林某某电话及回复信息。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广东省五华县**镇**村**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3000元,郑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茜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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