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了解到朋友陈某甲认识人可以帮忙办理小学入读学位,需要收取订金费用并承诺如不成功退还款项,先后收取被害人27.3万元,包括朱某甲交付的70000元、谢某某交付的70000元、卢某某交付的30000元、麦某某交付的30000元、陈某乙交付的30000元、李某某交付25000元、朱某乙交付18000元,至2019年6月未能为被害人成功办理入学学位。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隐瞒未能办理入学学位的事实,并将收取的订金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期间退回谢某某10000元,退回卢某某9000元。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东莞市南城公安分局西平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对诈骗罪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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