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山**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9月1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刷抖音关于古钱币的短视频时,发表虚假评论,谎称自己有古钱币,诱使常州市武某某**镇的丛某某添加其微信,并向其购买古钱币,骗得被害人丛某某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协助退赃并取得谅解。

2.2020年7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江西省丰城市的江某某发布回收“筒子钱”的帖子,遂发布出售“筒子钱”的帖子,诱使江某某留下微信号后主动添加对方微信,随后谎称自己有古钱币,骗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协助退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丛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