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巷**排**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27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31日我院决定逮捕张某甲,张某甲潜逃,我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0年6月6日张某甲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给高某某的儿子办理工作为由向高某某拿走人民币1 0万元,之后张某甲去其领导田某某家中给高某某的儿子跑工作被拒。该张不仅没有退还十万元而是对被害人高某某谎称还在办理中并以各种理由搪塞。2016年底张某甲又以有人卡着不给办工作需送礼为由向高某某骗走1万元钱。张某甲将骗来的钱用于偿还赌债及赌博。
2017年正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手底下有两个工作指标可以给人办理工作,先后分三次从官某某之母王某某手骗取人民币2 0万元。张某甲拿到这2 0万元后,还了张某乙138000元,还了24168元车贷,剩下的钱装修位于应县万豪小区的住宅房。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给人安排工作为由,诈骗他人人民币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芬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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