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镇**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逃匿,同年11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7月21日12时50分许在山西省忻州西站广场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忻州西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能力办理学龄儿童择校入学,通过樊某某分别收取被害人杨某某12万元承诺为其儿子马某某办理“小升初”就读太原市志达中学、收取被害人孙某某7万元承诺为其儿子孙某某办理“幼升小”就读山西现代双语学校事项。直至同年11月,马某某、孙某某入学事项均未办理。杨某某、孙某某要求张某某退还上述款项。张某某以已花钱运作等理由拒不退款。杨某某、孙某某于同年11月13日报案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破案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人已退还杨某某12万元、孙某某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属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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