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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号,现住该地。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庞某某的朋友办理太原市**厂工作,骗取了被害人庞某某的信任,在本市杏花岭区**街骗取被害人庞某某的现金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被害人某某某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453****

2.移送: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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