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江苏省苏州市相识。2019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买房、开车撞人、投资工地和做木材生意等理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某274201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宪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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