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单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办理菏泽家政职业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四次共收取被害人12900元办证费用,均被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后被害人多次向张某某催问办证情况,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1月张某某退回给被害人6000元,2019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某又退还被害人7000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信芳芳

检察官助理王锐栋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