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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5********,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固镇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能让因雇工受伤的岳父胡某某享受医保待遇,在胡某某住院期间,故意隐瞒真相,在胡某某蚌埠市城乡居民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公示表中的受伤经过一栏中,填写“于2019年9月6日在家修瓦房房顶时踩滑滑倒,从房顶摔下”,从而骗取医保意外伤害基金支付费用40460.0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城乡居民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公示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医保意外伤害基金支付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10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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