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81********,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无业,家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单元**楼**。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西安公路交大建设监理公司京藏高速改扩建金积至红寺堡段的安全环保监理。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某某乙承揽到京藏高速公路金积至红寺堡路段两旁清理废渣的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某某乙11000元钱。

2、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被害人田某某承揽到京藏高速改扩建21标段、关马湖服务区升级改造项目的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田某某31150元钱。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郑某某承揽到回收京藏高速公路21标段和22标段上的废钢筋的工程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某10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2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二万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文娟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