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镇**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行政罚款200元,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没有口罩现货的情况下谎称有现货,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以网购方式,给被害人发送网上下载的口罩的图片、检验报告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向被害人虚假承诺付款后第二日发货,以此方式骗取了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秘某某31465元、广东省罗定市卢某甲3882元、北京市通州区卢某乙7500元、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王某某5500元、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沈某某11300元、广东省海丰县黄某某4500元、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方某某1300元,共计65447元。张某某将上述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了7名被害人共计654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山丹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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