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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镇**村**屯,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镇**村**屯。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8日奈曼旗人民检察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合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2013年以来以倒卖牛羊为主要职业。2018年10月张某甲开始参与网络赌博,并因此欠有大量外债。为偿还上述债务,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88000元价格在赵某某处购买8头牛,张某甲谎称购买的牛用于扶贫项目,待12月31日政府支付后再付购牛款,并向赵某某出具了一枚88000万元借据。后张某甲将8头牛陆续卖出,得款89300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赌债、参与赌博,导致其无力偿还赵某某的购牛款。案发后张某甲归还赵某某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张某丙、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物证: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破案简介、提取笔录微信截图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一张、张某甲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说明书、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丹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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