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等软件谎称出售游戏币,在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武清区人,被骗时在武清区大孟庄镇)信任后,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7050元。被告人张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损失,得到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证人马某某等证言;3.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郭文鹏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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