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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号楼**单元**室,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北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724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22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5年9月7日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0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5月9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禁毒支队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在得知刘某某被抓获后主动联系刘某某母亲赵某某说可以把其儿子刘某某从强戒所里放出来。2020年3月26日,赵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没有能力办理此事的情况下,编造谎言对赵某某实施诈骗,将骗来钱用于自己日常开销。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主动联系赵某某并赔偿赵某某一万六千元,赵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流水、赵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回单、手机号1584894****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又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于2015年9月7日释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诈骗老年人的财物,可以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景川

检察官助理:张  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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